一、条件:
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制定了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协助开展信息技术相关
备案、监测、检测和检查等工作,弥补了证监会信息技术人员紧缺私募证券类基金备案的问题,中证信息技术服务也将进一步发挥市场机构的作用。
二、要求:另外,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 新设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启动“券商结算模式”试点,通过券商风控系统终实现验资验券功能。但“券商结算模式”试点前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仍然私募证券类基金备案采用租赁券商交易单元的形式接入交易所系统,理论上存在透支可能, 是否需要转换成“券商结算模式”有待证监会进一步明确。
1. 信息技术安全
(1) 信息系统安全方面
三、费用:《办法》规范了技术管理工作,明确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开发、私募证券类基金备案测试、上线、部署、变更等环节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一至二十八条)。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正式稿有两处较大调整:
《办法》实施前,已提供相关服务的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半年内(即2019年12月1日前)向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