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3)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活动的商业银行、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托管机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及其下设机构,在借助私募证券类基金备案信息技术手段从事相关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时参照《办法》执行。
1. 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职责
(4) 未对信息技术部门人员数量做强制规定
二、要求:《办法》明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私募证券类基金备案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信息技术管理工作,但并未对部门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做出明确限定。证券公司可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关于公司的信息技术工作人员总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公司员工总人数的6%的规定。
三、费用: 目前行业主要采取记录互联网通讯协议地址(IP地址)、媒介访问私募证券类基金备案控制地址(MAC地址)、电话号码等方式明确客户身份,但部分信息仍然无法确保唯一性, 以何种信息作为交易终端信息有待进一步细化。
《办法》用较大篇幅规范了信息技术安全相关内容, 主要分为信息系统安全、数据治理、应急管理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