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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五)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依照公司法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份,每一私募产品备案代办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特别表决权股份一经转让,应当恢复至与普通股份同等的表决权。……”
根据上述规定逻辑,笔者认为,经国务院同意的《实施意见》允许的是面向科创板上市的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份。换言之,如果并非面向科创板上市的科技创新类企业(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包括其他A股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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