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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计划在2020年3月1日之前已设立。
虽然《54条》《32条》允许员工持股计划少量存在外部人员,但外部人员的身份背景及入股原因多种多样,并私募基金公司注册要求非任何外部人员都可以放心大胆的在持股平台持股。证监会和交易所在IPO审核中仍然会对这一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如深交所在对金龙鱼的首轮问询中问到:“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阔海投资中存在非员工持股情况的原因,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非员工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私募基金公司注册要求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业务往来;是否经营、持有或控制发行人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的公司。请保荐人、发行人私募基金公司注册要求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那么哪些外部人员可以“少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