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详见附件一。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基金证券牌照转让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基金证券牌照转让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基金证券牌照转让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解读】推介材料内容:本条规定了基金推介材料的主要内容,值得注意的有几点:
1、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基金证券牌照转让应与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致,不应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和重大遗漏;
2、材料内容中需要揭示该基金的服务提供商,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相信基金证券牌照转让这对很多律师而言是个好消息;
3、材料推介中第14项,系在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新增的。说明入伙协议书、入股协议书不能替代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这对遏制当前很多私募基金运行中惯常采用的签订入伙协议书、入股协议书而不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乱像,是有着积极作用的。换个角度看,这也是中基协正式宣告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创投基金证券牌照转让基金等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权,即不再局限于对基金合同的监管。
4、材料推介中的私募基金风险提示环节尤为重要,要求相关内容清晰、醒目,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具体方式实践中比较多样,在此基金证券牌照转让不予赘述。